近日,甘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查处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王某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6年1月26日20时许,甘泉县城内某路段发生一起多车连环碰撞交通事故。经查,驾驶人王某驾驶陕J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该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某酒店门口时,与前方同向停放于路边的陕JF0号机动车尾部发生猛烈碰撞。受碰撞惯性影响,陕JF0号车先后与前方停放的陕J6号机动车、“建设”牌两轮摩托车及“雅迪”牌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连锁碰撞,最终导致五辆涉事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甘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并依法对驾驶人王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专业机构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7.71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属严重醉酒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条款,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恪守“确保安全、畅通”的通行原则,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连环碰撞事故的直接、全部原因。陕JF0号车、陕J6号车驾驶人及两辆两轮摩托车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事故责任,驾驶人王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驾驶人王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甘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郑重警示:醉酒驾驶是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对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整治态势,常态化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供稿:甘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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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