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紫阳东木的张三因离婚相关事宜,通过网络媒体平台联系到原告广州某公司,双方通过电子签平台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张三提供不含律师执业许可业务的法律咨询等辅助性服务,服务费折扣价39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离婚成功的判决书/调解书后支付”,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
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定为张三提供了相应咨询服务,但张三于2025年12月突然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支付1800元服务费、按原价20%计算的违约金1960元。
法院审理
2026年1月,红椿法庭立案受理后,与张三取得联系,张三详细说明不愿支付的理由:签约后该公司仅提供了几次简单的咨询回复,未针对其离婚纠纷的核心诉求(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相关疑问)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也未提供实质性的辅助服务,导致离婚的处理结果也不是很好,认为这样的服务水平不应支付约定费用。
承办法官首先对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随后,法官结合原告提交的服务记录,核实其已履行部分咨询义务,同时也考虑到张三对服务质量的合理质疑——服务合同的核心是“等价交换”,若服务未满足基本需求,张三的抵触情绪具有合理性。
法官一方面向公司释明,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服务是其核心义务,若服务未达到合同隐含的“实用性”要求,需正视被告的诉求;另一方面也向张三说明,提前解除合同应遵循合法途径,不能直接拒绝履行全部义务。
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三当庭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000元服务费,公司也放弃了违约金的诉求。
法官说法
接受服务方
签约前应仔细核实服务提供者资质、明确服务内容、范围及质量标准,避免因条款模糊产生误解;若对服务质量有异议,应及时保留证据并与对方沟通,切勿直接拒绝履行义务,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合同。
服务提供者
应如实告知服务范围、流程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保留服务记录(如咨询回复、方案文件等),确保服务质量与约定相符,避免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纠纷。
合理维权
线上签约虽便捷,但合同约束力不受影响,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化解,既节省时间成本,也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瑞熙)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