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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子代前夫还的债能追讨吗?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四川籍女子甄美丽与紫阳县高滩镇男子贾英俊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逐渐破裂,双方于2022年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甄美丽自愿放弃夫妻共有财产份额,其名下某银行一笔3万元信用卡贷款,由贾英俊承担2万元的偿还责任。

然而,离婚后贾英俊始终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该2万元贷款的还款义务。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甄美丽于2024年底自行代为偿还了该笔2万元欠款。此后,甄美丽多次向贾英俊追偿该笔代垫款项,但贾英俊一直拖延未付。因协商无果,甄美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将贾英俊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贾英俊偿还其代为支付的欠款2万元。

法院调解

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贾英俊承担2万元信用卡债务的约定合法有效。考虑到双方曾为夫妻,且育有一子一女,调解结案既能妥善化解债务纠纷,更能缓和对立关系,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环境,承办法官选择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详细普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释明一方代为履行债务后,依法享有向约定承担方追偿的权利,明晰双方权利义务边界。贾英俊认可甄美丽代为偿还2万元欠款的事实,同时坦言“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较大,希望能分期支付该笔款项”。

承办人结合案件实际,耐心劝导甄美丽兼顾过往夫妻情谊与孩子成长需求,从情理法多维度沟通协调。经法官多番释法明理、耐心调解,甄美丽最终体谅贾英俊的实际困难,同意其分期支付该笔2万元追偿款。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贾英俊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下余15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付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责任与情理的割裂,离婚协议作为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对彼此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本案中,离婚协议明确了债务承担方式,一方代为清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利,这既是对契约精神的维护,也是法律对合法权益的保障。

家庭纠纷的化解,既要守住法律底线,更要兼顾情理温度。尤其涉及子女抚养的家庭,过激的对立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更可能对孩子的成长造成隐性伤害。希望离异双方能以孩子利益为重,摒弃隔阂、理性沟通,在法律框架内互谅互让,用包容与担当为孩子营造温暖的成长环境,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追求“案结事了人和”的初衷所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田成莲)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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