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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就还”变成迟迟不还?看紫阳案例

案例简介

紫阳城关镇的张某与同镇的王某本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25年7月,王某在外出途中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情急之下向张某求助,提出借款4000元的请求,还信誓旦旦地表示只是应急,回家后几小时内就会归还。念及朋友情谊,张某二话没说便将4000元转给了王某。可让张某没想到的是,王某回家后并未兑现几小时内还款的承诺,经张某多次催促,才陆续偿还了900元,剩余的3100元始终拖延不付。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将昔日好友王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100元。

法院调解

2025年12月,紫阳法院立案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细节,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晰,双方争议焦点仅在于剩余3100元借款的偿还问题。考虑到双方此前的朋友关系,若直接判决,不仅会耗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彻底割裂两人的情谊,法官决定优先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王某释明,其向张某借款的事实清楚,且张某已履行出借义务,王某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拖延还款的行为既违背诚信,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法官也劝导张某,考虑到双方的朋友情分,可给予王某一定的还款宽限,但需明确还款期限。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和法理释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坦言并非故意拖欠,只是近期手头确实拮据。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张某偿还剩余借款31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场签字确认,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口头承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等其他形式。本案中,王某虽未出具书面借条,但张某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借款时承诺“几小时内还款”,该口头约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中,不少人认为口头承诺不算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口头约定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即便亲友间小额借款,也建议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举证困难。(潘安悦)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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