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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被轿车撞伤索赔,保险公司不认可!看毛坝法庭咋处理

案例简介

2025年3月,万源的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紫阳县毛坝镇某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镇上居民覃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覃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四余万元。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因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覃某遂将张某及承保涉案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诉至紫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42,988.44元。

法院调解

2026年1月,毛坝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阅卷梳理案情,详细核实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费用支出、伤残鉴定等关键证据,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李某称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覃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覃某诉称的有些赔偿损失不合理或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处理。

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针对双方争议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保险理赔范围等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兼顾各方利益,理性化解矛盾。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覃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4,138.91元,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均当场签字确认,案件得以圆满化解。上述款项均于约定日期前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谨慎行车,切实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妥善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避免矛盾升级。同时,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及时足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增添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姝婷)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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