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4年6月,陕西某公司与汉中某合作社约定,由合作社种植玉米,公司提供种子并负责收购。随后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玉米种子,合作社在紫阳县双安镇某村租赁土地种植玉米30亩。根据双方的口头协议,合作社向公司提供新鲜玉米13.44吨,每吨1,500元,经双方协商,公司需支付合作社货款20,200元,承诺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事后,该公司支付2,000元货款,下余货款一直未支付。多次催要无果后,合作社选在种植地起诉,遂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调解
2025年12月,紫阳法院受理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合作社代表情绪急切地向办案人员陈述情况,一再强调这笔被拖欠的货款,不仅关乎合作社的正常运营,更是全体社员辛勤耕耘一整年的劳动所得,承载着大家的生计与期盼。
承办该案的伍贤畅法官了解情况后,当即安抚道:“你先别急,把对方公司的联系方式给我,我来帮你们沟通处理。”随后,伍法官第一时间与涉事公司取得联系,在释法明理后,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承认了拖欠货款的事实。
伍贤畅法官经调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对欠款事实与金额均无争议。考虑到既要保障合作社与社员的合法权益,又要维系双方未来的合作可能,他认为相较于判决,调解是更优的纠纷化解方式。
于是,伍法官再次约谈公司负责人,从诚信经营的角度耐心劝导:“做生意讲究诚信为本,即便当下遇到资金周转难题,也应主动与合作方坦诚沟通,唯有这样,才能守住商业信誉,实现长远发展。”这番恳切的话语让公司负责人深受触动,当即表示认同,并主动提出希望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最终,在伍贤畅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涉事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向合作社支付全部拖欠货款。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要坚持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真诚、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坚决遵循合同约定,不得以欺诈、虚假、恶意等不正当手段违背合同约定。买卖双方要诚信交易,相互尊重,才能实现互利共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良仪)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