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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没投商业险撞了“路虎”赔大了!看紫阳案例

案例简介

2025年6月,紫阳瓦庙的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成都市武侯区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与杜某驾驶的路虎越野车、米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并造成杜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米某无责。事故发生后,杜某车辆维修费达83133元,但李某只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车损赔付限额仅2000元,下余81133元李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好在杜某此前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保险公司按约向杜某赔付了81133元车辆维修费,后杜某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向紫阳法院起诉李某,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要求其支付代偿款81133元。

法庭审理

2025年12月,毛坝法庭受理了案件。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李某对该起事故的责任划分及8万余元代偿款金额均无异议,但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确无一次性足额支付赔偿款项的能力。保险公司则因追偿资金回笼的工作需求,希望能够尽快收回全部代偿款项。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法官立足案件实际,组织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李某耐心释法明理,清晰讲解保险代偿后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该追偿权系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合法权利,若无故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届时其不仅需承担还款责任,还将面临信用惩戒、财产查封等一系列不利后果,引导其正视自身还款义务;另一方面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接,客观详实说明李某的家庭实际经济困难与还款难处,结合案件情况为企业分析利弊,主动建议保险公司兼顾情理与法理,同意李某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最大限度降低其还款压力。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期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81133元,若未按照约定期限按时按期足额支付每一期款项,可视为后续款项提前到期,保险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全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买齐保险”是交通事故的“兜底保障”, 机动车驾驶人务必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如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仅覆盖基础赔偿,商业险可进一步转移“全责事故”中的大额赔偿风险。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依法申请“代位赔偿”,若肇事方无力或拒不赔偿,已投保商业险的被保险人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偿,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王姝婷)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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