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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向岳母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看紫阳案例

案例简介

紫阳县双桥镇的甄美丽与贾英俊系自由恋爱后缔结婚姻关系,二人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婚前相互了解不深、性格差异较大,未能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日常相处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2025年12月,甄美丽诉至紫阳法院,坚决要求与贾英俊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甄美丽还要求贾英俊妻偿还其向自己家人所借的30000元借款。

法庭调解

高桥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贾英俊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贾英俊称:“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曾在信用社办理50000元贷款,后续有30000元无力偿还,确实是岳母出面帮我们垫付结清,但该笔贷款系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并非我个人所用,因此我主张该笔款项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还款责任。”甄美丽反驳道:“这笔贷款根本就是他个人使用,当初借款时他也明确承诺由其独自偿还,后因无力清偿才陷入逾期,无奈之下我只得向母亲求助,由母亲代为偿还了该30000元欠款,该笔债务理应由他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出发一方面,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普及《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清晰阐释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要点,重点向甄美丽释明其主张案涉款项为个人债务,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情况;另一方面,结合家庭伦理与情感维系角度,耐心劝导贾英俊,充分考量岳母在夫妻二人婚姻生活中主动垫付欠款的付出与奉献,兼顾亲情与责任理性看待债务问题。

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情理交融的调解疏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贾英俊负责向甄美丽的母亲偿还20000元欠款,剩余10000元欠款由甄美丽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重点审查债务是否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实践中,还需根据借款用途、借款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田成莲)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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