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紫阳的夏某与渭南的弥某在煤矿认识。2021年经双方协商,弥某将该矿的所有物资材料卖给夏某。2021年4月夏某向弥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六万元,2021年7月1日前还清。借条出具后夏某一直未还款,弥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弥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夏某要求偿还借款六万元。
法院调解
2025年10月,高桥法庭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了夏某。夏某称因养育三个孩子实在无力还款,希望法庭按照程序判决。鉴于无法调解,承办法官便安排双方开庭,并在庭审前再次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夏某向法庭提交转账记录,并称在出具借条后已向弥某转账五万多,只剩七千多元未还。承办法官遂向弥某核实,弥某却称当初双方协商的是六万元的货款和三万元的转让费共计九万元。而夏某称:三万元转账费已经在第二天转给弥某了,实际欠款金额就是六万元。
承办法官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深入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后,为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向涉案双方当事人系统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法律条款,同时详细解读了民事诉讼中证据提交、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采信规则等相关法律知识。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此前存在的业务往来情谊,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劝导,引导其换位思考,理性看待纠纷。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面对面沟通协调和释法析理,弥某逐渐认识到自身在举证方面存在的不足,欠条上的欠款金额为六万元,且确实夏某在欠条出具第二天就向其转账了三万元,其主张的借款金额为九万元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夏某于2027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向弥某偿还2万元。
法官说法
日常经济活动中,大多数人选择借条作为经济往来的凭证,但因借条制作简单,且出于熟人间的信任,借条内容只记录基本信息,导致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便会陷入“各说各理”的困境,比如本案中,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三万元的转让费,导致原告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因此当事人确需打借条时,应当明确约定,避免模糊表述,同时双方应当留存辅助证据,如聊天记录等,这样既能降低维权成本,也能减少争议。(田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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