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在西安务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前往西安市韦曲南地铁站与微信昵称“二胖”的人(身份不详)见面,陈某将手机交与“二胖”,并将手机银行登录和支付密码告知“二胖”,“二胖”使用陈某手机银行转入资金 226316.62元,转出资金225538元,涉全国各地共8起诈骗案件,陈某获取非法利益 4500元。
【裁判结果】
平利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上银行账户进行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陈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来的高发性犯罪。警示大家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莫因糊涂贪小利,帮人、帮忙、别“帮信”。“证卡出手,风险难料”,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帐号等与我们的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借、出售,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害人害己,追悔莫及。(供稿:平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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