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占用耕地,守护耕地红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7日,李某与李东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家庭承包的耕地(家庭成员为李某、龚某、李某某)租赁给李东某用于建设纯净水厂,租期十年。土地租赁合同期满时,李某已经过世,龚某、李某某遂向李东某提出收回土地,解除租赁合同,李东某认为其在租赁土地上进行了大量投资,现龚某、李某某要求归还土地显然不公平,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案涉土地为耕地,李某将耕地出租给李东某用于建设纯净水厂,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决:李东某拆除建造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土地返还给龚某、李某某。
【典型意义】
耕地是国家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耕地保护绝不能有闪失。李某与李东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将耕地租赁给李东某用于建设纯净水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的同时,判令李东某拆除建造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农业用途。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的职责担当。
供稿:平利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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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