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通俗来说就是“搭顺风车”,本是互帮互助的暖心之举,却因一场意外引发纠纷。近日,平利法院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件引发关注。
原、被告为邻居,原告与被告母亲在事故发生前关系较好。事发当天,被告驾驶自己的轻型多用途货车,载乘原告及被告母亲由集镇驶往县城医院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与公路右侧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树木及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法院基于“好意同乘”的特殊性质,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为何要对“好意同乘”作出特殊考量?因为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应是温暖的准则,既要守护公平正义,也要呵护社会美德。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恰是平衡法理与情理的生动实践,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考虑到“好意同乘”的善意初衷,适当减轻其赔偿比例,避免让助人者“流汗又流泪”。
倡导“好意同乘”,并非纵容交通违法,搭载他人时,驾驶人更应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最大程度保障同乘人的安全;而搭乘者也应心怀感恩,理解并体谅驾驶人的善意与付出。唯有双方相互理解,彼此包容,才能让“好意同乘”真正成为温暖出行的风景。(胡开明 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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