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平利县八仙镇的池某在经营着壁挂炉售卖及安装生意。2023年11月,紫阳县城关镇的宋某在池某处订购了一批壁挂炉,并让池某配送到指定小区完成安装。池某于2023年12月初完成送货及安装,壁挂炉可以正常使用,经池某多次催要,双方通过微信进行结算,池某也出具了一份费用明细,包含壁挂炉、打孔、安装、运输、调试等一系列费用,总计共82358元。出具明细之后,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宋某仅向池某支付了30500元,剩余51858元货款到2025年7月仍未付清,池某因此将宋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宋某支付剩余货款51858元。
法院调解
2025年8月,紫阳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引导双方先行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池某称:给宋某供货的壁挂炉及安装费用等等,都是自己先行垫付的,五万多元的货款拖欠了近两年时间,本身做的是小本生意,已经严重影响正常经营了,希望对方尽快拿出方案来,把货款结清。
承办法官向宋某释法说理,表明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宋某有支付货款的义务。看到宋某面露难色,法官进一步说道:“池某这边也是做生意的,你从他那里购买的壁挂炉,现在已经用了一年多了,你对于货物质量及安装费用各方面也没有提出异议,如果你有困难,一下子付不了,现在我们调解,你也得有个态度,至少是拿出一个方案来。”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宋某承诺分期付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某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31,858元。
法官说法
合同的订立,不仅有书面形式,也有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不仅仅看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如果有买卖事实的存在,诸如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的条件。在实践中,一部分买卖合同系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能证实买卖事实存在的证据,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以便维权。
在本案中,池某与宋某之间的买卖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在微信进行了结算,并且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据予以佐证,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合同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秦鑫)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