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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检察院:试论检察机关如何提升刑事案件“两项监督”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其中刑事案件的“两项监督”,即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进行起着关键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对检察机关“两项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效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两项监督”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与问题,亟待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以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提升,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

“两项监督”的内涵与重要意义​

(一)内涵阐述​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当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未予立案,或者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错误立案时,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在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侦查活动监督则聚焦于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监督,涵盖了侦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措施的适用、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侦查程序的遵守等方面。通过对侦查活动的全方位监督,确保侦查权依法规范运行,防止侦查权滥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重要意义​

从维护司法公正角度看,“两项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在刑事诉讼中,立案和侦查是首要环节,若这两个环节出现偏差,后续的审判等程序将难以实现公正。立案监督可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追究;侦查活动监督能保障侦查活动依法依规进行,使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为公正审判奠定坚实基础。在保障人权方面,其作用亦不可忽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侦查权若缺乏有效监督,极有可能被滥用,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遭受侵犯。通过 “两项监督”,可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公众看到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司法公信力自然得以提升,法治信仰也将在民众心中逐步树立。​

“两项监督”工作现状​

(一)工作成效

2023年以来,D院在“两项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立案监督领域,通过建立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线索排查等方式,成功监督了一大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2023至今年办理案件中,通过细致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以及主动走访相关单位,发现并监督立案了22起刑事案件,使一批原本逍遥法外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监督撤案41件,使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人免受追究。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D院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88件次。此外,D院还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如针对特定领域的犯罪案件侦查活动进行集中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行为,同时也提升了侦查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D院近两年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两项监督”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是监督线索发现难是首要问题,本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相对有限,主要依赖于审查案件材料、当事人申诉和12309转办等。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对部分案件信息的掌握较为封闭,D院难以全面、及时地获取案件线索,导致一些应当监督的案件未能进入监督视野。二是监督手段有限也制约监督效果。在侦查活动监督中,对于公安机关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D院通常只能采用口头纠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但这些方式缺乏足够的刚性,公安机关部分所队对监督意见重视程度不够,整改落实不到位。同时,在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上也有待提升。D院的监督工作仅停留在表面,对一些深层次的违法问题未深入挖掘,且监督范围未能全面覆盖侦查活动的各环节,存在监督盲区。

影响“两项监督”工作的因素分析​

(一)外部因素​

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与制约机制存在一定缺陷。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情况较为突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时过于注重案件的侦破,忽视了程序合法性,而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时,由于担心影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在监督力度上有所保留。此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有时未能充分考虑并作出相应回应,导致监督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同时,社会公众对“两项监督”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较低。很多民众不了解检察院的“两项监督”职能,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向检察院寻求帮助,也缺乏主动提供监督线索的意识,使得检察院在获取监督线索方面面临较大困难。​

(二)内部因素

检察系统内部的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当前对“两项监督”工作的考核主要侧重于监督数量,而忽视了监督质量和效果。这导致一些检察官为了完成考核任务,盲目追求监督数量,而对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关注不足,甚至出现为了监督而监督的情况。此外,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也对“两项监督”工作产生影响。“两项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检察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检察官的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在发现监督线索、审查判断证据、提出监督意见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提升“两项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沟通协作机制至关重要。公检法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统一的刑事诉讼信息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共享。通过该平台,检察机关能够及时获取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进展等信息,便于发现监督线索。同时,公检法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刑事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加强协作配合。此外,要强化监督线索管理机制。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监督线索管理部门或岗位,对获取的监督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类登记、跟踪督办。对于有价值的线索,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监督线索不流失,提高监督线索的转化率。

(二)强化监督手段​

赋予检察机关更具刚性的监督手段。例如,对于公安机关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者通过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方式,施加舆论压力,促使公安机关重视并落实监督意见。同时,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手段。检察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发出检察建议前,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问题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此外,要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确保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在监督过程中,还可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监督,增强监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检察官的业务培训与能力提升。定期组织检察官及其助理参加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侦查技巧、监督方法等方面,不断更新检察官的知识结构,提升其业务能力。同时,通过开展案例研讨、模拟办案等活动,提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实际办案能力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此外,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将监督质量和效果纳入考核范围,注重对检察官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进行评价。对在“两项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检察官及其助理,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问责,充分调动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结论

刑事案件“两项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当前D院在工作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但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手段、加强队伍建设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提升“两项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未来的工作中,D院应不断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持续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努力破解工作中的难题,为推动D县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何虎龙)

责编:张颖

编辑: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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