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时代热点

11年前借款5万换了2次借条,法院会支持还款吗?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紫阳瓦庙镇的老覃因家里开销需要,向紫阳毛坝镇汪大爷借了5万元现金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一晃到了2016年6月,双方换了一张新借条,说好年底一定还清。结果期限到了,老覃只还了1万元,剩下的一直没动静。2019年6月,俩人又换了一次借条,这次约定两年内还完,可时间到了,钱还是没还。汪大爷这几年没少催,老覃还曾信誓旦旦的给汪大爷说:“2月7日就还!”,结果又一次说话不算数。俩人曾经住在一个村,汪大爷一次次相信对方会还钱,对方却一次次失信。2025年8月,汪大爷只好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老覃还本付息,给个交代。

法院调解

毛坝法庭受理了此案,庭审当日老覃未出庭,但通过微信向法庭提交了答辩意见:一是自己已经通过现金的方式归还,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借款纠纷。二是自己向汪大爷出具的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三是欠条出具时间为2019年6月,约定两年内还清,而汪大爷从未向老覃催讨过,汪大爷在诉状中称的老覃回复归还借款的事纯属子虚乌有,且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纠纷,汪大爷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经审理,毛坝法庭审理认为:汪大爷通过出借现金方式向老覃出借款项,后双方通过两次更换条据进行结算,老覃向汪大爷出具欠条对上述借款的金额予以认可,双方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老覃应及时向汪大爷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汪大爷要求老覃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老覃辩称,自己已向汪大爷偿还完借款,汪大爷主张诉请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首先,老覃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偿还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因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日为2021年6月,汪大爷提供的与老覃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汪大爷于2024年2月向老覃催要借款,老覃微信上回复同意偿还,现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老覃向汪大爷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杨俊祥)

责编:张颖

编辑:汪洋

 

版权所有和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本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已经本网授权,必须注明“来源:陕西时代网”,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陕西时代网)”的作品,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3.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