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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一起存钱,分手了咋算?看紫阳案例

案情简介

四川苍溪县的贾英俊与紫阳毛坝镇的甄美丽曾是恋爱关系。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恋爱期间,双方约定“共同存钱”,贾英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甄美丽支付共计20000元。

两人分手后,贾英俊向甄美丽索要该笔存款,但甄美丽称部分款项已急用,剩余款项在老家银行卡里,始终未归还。多次沟通无果后,贾英俊于2025年8月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甄美丽退还20000元。

法院审理

四川苍溪县的贾英俊与紫阳毛坝镇的甄美丽曾是恋爱关系。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恋爱期间,双方约定“共同存钱”,贾英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甄美丽支付共计20000元。两人分手后,贾英俊向甄美丽索要该笔存款,但甄美丽称部分款项已急用,剩余款项在老家银行卡里,始终未归还。多次沟通无果后,贾英俊于2025年8月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甄美丽退还20000元。

法官说法

“共同存款”分手后的返还依据: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双方明确20000元为“共同存款”,恋爱关系终止后,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这提醒恋爱双方:对明确为“共同储蓄”“暂存”的款项,应留存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分手后因“说不清”引发纠纷。恋爱中的信任值得珍惜,但财产往来的“清晰约定”更是对双方的保护。无论是共同储蓄、借款还是赠与,明确性质、留存证据,才能在关系变化时减少纠纷,让情感与利益都得到妥善对待。注:文中贾英俊和甄美丽均为化名(李瑞熙)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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