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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承揽建设工程提供居间服务,居间人能否收取居间费用?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信息不会向社会公开,信息资源不平衡,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这种“信息差”为他人介绍工程,赚取居间费。

实践中,存在一些居间人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介绍承揽建设工程,并收取居间费用,极易引发纠纷。

当纠纷发生责任该如何划分?让我们通过汉阴县人民法院涧池法庭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5日,刘某欲承揽某建设公司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与李某签订《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约定李某为刘某承揽指定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居间费用80000元。合同签订后,刘某向李某转账支付居间费80000元,李某向刘某提供该工程项目部分资料,后因刘某一直未能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刘某要求李某退还居间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则以其已经提供居间服务为由拒不退还居间费。2025年3月,刘某诉至汉阴县人民法院涧池法庭,要求李某退还居间费用并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

法院审理 :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人基于无效合同收取的居间费用,应当予以退还。办案法官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一个月内退还全部居间费,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居间合同是否有效是判定本案责任的关键。民法典将居间合同名称改为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刘某以个人名义与李某就介绍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达成合意,并签订《工程项目居间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李某在明知刘某个人不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约定由李某促成刘某以个人名义承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无效。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情形下,即便居间方已向委托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也无权主张居间费,已收取的居间费应当予以退还。

在此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居间介绍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居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汪明)

责编:张颖

编辑: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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