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礼泉县人民法院赵镇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
张某(化名) 与董某 (化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董某甲,后因感情不合,于2023年5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婚生子董某甲由董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但是在离婚协议签订后至今,张某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董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为实质化的解决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尽最大努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耐心细致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对法官说:“她是孩子的母亲,她也很爱孩子,她不是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时因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她就同意了支付每月 1000元的抚养费,但是她的收入低微,每月1000元抚养费确实过高,希望可以减少一些金额,并且有时候她探望孩子,董某不积极配合,有时拒绝她探望孩子,所以她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对孩子的探望权能够协商解决,她也会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在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孩子父亲董某沟通,向其陈述了张某的困难,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并告知母亲对孩子的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不能阻挡母亲探望孩子,具体探望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同时,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母与子女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父母双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化解矛盾,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的反复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张某于2023年11月起至董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700元;张某对董某甲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董某甲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孩子。
抚养费纠纷是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的纠纷。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常见的问题就是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随着双方感情破裂,夫妻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抚养费主张也有所不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肖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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